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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
聯 合 國 大 會 一 九 六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
第 2200A(XXI) 號 決 議 通 過 並 開 放 給 各 國 簽 字 、 批 准 和
加 入
生 效 : 按 照 第 四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, 於 一 九 七 六 年 三 月 二
十 三 日 生 效 。
序 言
本 公 約 締 約 各 國 ,
考 慮 到 , 按 照 聯 合 國 憲 章 所 宣 布 的 原 則 , 對 人 類 家 庭 所 有 成 員 的 固 有 尊 嚴 及 其 平
等 的 和 不 移 的 權 利 的 承 認 , 乃 是 世 界 自 由 、 正 義 與 和 平 的 基 礎 ,
確 認 這 些 權 利 是 源 於 人 身 的 固 有 尊 嚴 ,
確 認 , 按 照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, 只 有 在 創 造 了 使 人 人 可 以 享 有 其 公 民 和 政 治 權 利 , 正
如 享 有 其 經 濟 、 社 會 和 文 化 權 利 一 樣 的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, 才 能 實 現 自 由 人 類 享 有 公
民 及 政 治 自 由 和 免 於 恐 懼 和 匱 乏 的 自 由 的 理 想 ,
考 慮 到 各 國 根 據 聯 合 國 憲 章 負 有 義 務 促 進 對 人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行 ,
認 識 到 個 人 對 其 他 個 人 和 對 他 所 屬 的 社 會 負 有 義 務 , 應 為 促 進 和 遵 行 本 公 約 所 承
認 的 權 利 而 努 力 ,
茲 同 意 下 述 各 條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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返 回 人 權 宣 言 / 合 約 目 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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