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屆 政 府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決 定

 

 

1990 年 4 月 4 日 第 七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
第 三 次 會 議 通 過


一 、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屆 政 府 和 立 法 會 根 據 體 現 國 家 主 權 、 平 穩 過 渡 的 原 則 產 生 。


二 、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內 ,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設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籌 備 委 員 會 , 負 責 籌 備 成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有 關 事 宜 , 根 據 本 決 定 規 定 第 一 屆 政 府 和 立 法 會 的 具 體 產 生 辦 法 。 籌 備 委 員 會 由 內 地 和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香 港 委 員 組 成 , 主 件 委 員 和 委 員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任 。


三 、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籌 備 委 員 會 負 責 籌 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屆 政 府 推 選 委 員 會 ( 以 下 簡 稱 推 選 委 員 會 ) 。

推 選 委 員 會 全 部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組 成 , 必 須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, 成 員 包 括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香 港 地 區 代 表 、 香 港 地 區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的 代 表 、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前 曾 在 香 港 行 政 、 立 法 、 諮 詢 機 構 任 職 並 有 實 際 經 驗 的 人 士 和 各 階 層 、 界 別 中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人 士 。

推 選 委 員 會 由  400 人 組 成 , 比 例 如 下 :

工 商 、 金 融 界
專 業 界
勞 工 、 基 層 、 宗 教 等 界
原 政 界 人 士 、 香 港 地 區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、 香 港 地 區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的 代 表
25%
25%
25%
25%


四 、 推 選 委 員 會 在 當 地 以 協 商 方 式 、 或 協 商 後 提 名 選 舉 , 推 舉 第 一 任 行 政 長 官 人 選 ,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。 第 一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期 與 正 常 任 期 相 同 。


五 、 第 一 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規 定 負 責 籌 組 。


六 、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屆 立 法 會 由 60 人 組 成 , 其 中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議 員 20 人 ,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議 員 10 人 ,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議 員 30 人 。 原 香 港 最 後 一 屆 立 法 局 的 組 成 如 符 合 本 決 定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的 有 關 規 定 , 其 議 員 擁 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、 願 意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並 符 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規 定 條 件 者 , 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籌 備 委 員 會 確 認 , 即 可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屆 立 法 會 議 員 。
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屆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任 期 為 兩 年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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