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一 百 五 十 條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代 表 , 可 作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代 表 團 的 成 員 ,
參 加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進 行 的 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直 接 有 關 的 外 交 談 判 。
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在 經 濟 、 貿 易 、 金 融 、 航 運 、 通 訊 、 旅 遊 、 文 化 、 體 育
等 領 域 以 “ 中 國 香 港 ” 的 名 義 , 單 獨 地 同 世 界 各 國 、 各 地 區 及 有 關 國 際 組
織 保 持 和 發 展 關 係 , 簽 訂 和 履 行 有 關 協 議 。
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條
對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參 加 的 、 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有 關 的 、 適 當 領 域 的 國 際 組 織
和 國 際 會 議 ,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可 派 遣 代 表 作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代 表 團
的 成 員 或 以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述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或 國 際 會 議 允 許 的 身 份 參 加
, 並 以 “ 中 國 香 港 ” 的 名 義 發 表 意 見 。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以 “ 中 國 香 港 ” 的 名 義 參 加 不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參 加 的 國 際
組 織 和 國 際 會 議 。
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已 參 加 而 香 港 也 以 某 種 形 式 參 加 了 的 國 際 組 織 , 中 央 人
民 政 府 將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使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適 當 形 式 繼 續 保 持 在 這 些 組 織
中 的 地 位 。
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尚 未 參 加 而 香 港 已 以 某 種 形 式 參 加 的 國 際 組 織 , 中 央 人
民 政 府 將 根 據 需 要 使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適 當 形 式 繼 續 參 加 這 些 組 織 。
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條
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締 結 的 國 際 協 議 ,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
情 況 和 需 要 , 在 徵 詢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意 見 後 , 決 定 是 否 適 用 於 香 港
特 別 行 政 區 。
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尚 未 參 加 但 已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國 際 協 議 仍 可 繼 續 適 用 。 中 央
人 民 政 府 根 據 需 要 授 權 或 協 助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, 使 其 他
有 關 國 際 協 議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。
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
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依 照 法 律 給 持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
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中 國 公 民 簽 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, 給
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其 他 合 法 居 留 者 簽 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
的 其 他 旅 行 證 件 。 上 述 護 照 和 證 件 , 前 往 各 國 和 各 地 區 有 效 , 並 載 明 持 有
人 有 返 回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權 利 。
對 世 界 各 國 或 各 地 區 的 人 入 境 、 逗 留 和 離 境 ,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可 實 行
出 入 境 管 制 。
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條
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協 助 或 授 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與 各 國 或 各 地 區 締 結 互 免 簽
證 協 議 。
第 一 百 五 十 六 條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根 據 需 要 在 外 國 設 立 官 方 或 半 官 方 的 經 濟 和 貿 易 機 構 ,
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備 案 。
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條
外 國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設 立 領 事 機 構 或 其 他 官 方 、 半 官 方 機 構 , 須 經 中 央
人 民 政 府 批 准 。
已 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立 正 式 外 交 關 係 的 國 家 在 香 港 設 立 的 領 事 機 構 和 其
他 官 方 機 構 , 可 予 保 留 。
尚 未 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立 正 式 外 交 關 係 的 國 家 在 香 港 設 立 的 領 事 機 構 和
其 他 官 方 機 構 , 可 根 據 情 況 允 許 保 留 或 改 為 半 官 方 機 構 。
尚 未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承 認 的 國 家 , 只 能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設 立 民 間 機 構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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