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五 章 - 經 濟

 

 

第 一 節 - 財 政 、 金 融 、 貿 易 和 工 商 業

第 一 百 零 五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法 保 護 私 人 和 法 人 財 產 的 取 得 、 使 用 、 處 置 和 繼 承 的 權 利 , 以 及 依 法 徵 用 私 人 和 法 人 財 產 時 被 徵 用 財 產 的 所 有 人 得 到 補 償 的 權 利 。

徵 用 財 產 的 補 償 應 相 當 於 該 財 產 當 時 的 實 際 價 值 , 可 自 由 兌 換 , 不 得 無 故 遲 延 支 付 。

企 業 所 有 權 和 外 來 投 資 均 受 法 律 保 護 。


第 一 百 零 六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保 持 財 政 獨 立 。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財 政 收 入 全 部 用 於 自 身 需 要 , 不 上 繳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。

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不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徵 稅 。


第 一 百 零 七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財 政 預 算 以 量 入 為 出 為 原 則 , 力 求 收 支 平 衡 , 避 免 赤 字 , 並 與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增 長 率 相 適 應 。


第 一 百 零 八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獨 立 的 稅 收 制 度 。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參 照 原 在 香 港 實 行 的 低 稅 政 策 , 自 行 立 法 規 定 稅 種 、 稅 率 、 稅 收 寬 免 和 其 他 稅 務 事 項 。


第 一 百 零 九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提 供 適 當 的 經 濟 和 法 律 環 境 , 以 保 持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。


第 一 百 一 十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貨 幣 金 融 制 度 由 法 律 規 定 。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自 行 制 定 貨 幣 金 融 政 策 , 保 障 金 融 企 業 和 金 融 市 場 的 經 營 自 由 , 並 依 法 進 行 管 理 和 監 督 。


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條

港 元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定 貨 幣 , 繼 續 流 通 。

港 幣 的 發 行 權 屬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。 港 幣 的 發 行 須 有 百 分 之 百 的 準 備 金 。 港 幣 的 發 行 制 度 和 準 備 金 制 度 , 由 法 律 規 定 。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, 在 確 知 港 幣 的 發 行 基 礎 健 全 和 發 行 安 排 符 合 保 持 港 幣 穩 定 的 目 的 的 條 件 下 , 可 授 權 指 定 銀 行 根 據 法 定 權 限 發 行 或 繼 續 發 行 港 幣 。


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實 行 外 匯 管 制 政 策 。 港 幣 自 由 兌 換 。 繼 續 開 放 外 匯 、 黃 金 、 證 券 、 期 貨 等 市 場 。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保 障 資 金 的 流 動 和 進 出 自 由 。


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外 匯 基 金 ,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管 理 和 支 配 , 主 要 用 於 調 節 港 元 匯 價 。


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保 持 自 由 港 地 位 ,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, 不 徵 收 關 稅 。


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自 由 貿 易 政 策 , 保 障 貨 物 、 無 形 財 產 和 資 本 的 流 動 自 由 。


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為 單 獨 的 關 稅 地 區 。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以 “ 中 國 香 港 ” 的 名 義 參 加 《 關 稅 和 貿 易 總 協 定 》 、 關 於 國 際 紡 織 品 貿 易 安 排 等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和 國 際 貿 易 協 定 , 包 括 優 惠 貿 易 安 排 。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所 取 得 的 和 以 前 取 得 仍 繼 續 有 效 的 出 口 配 額 、 關 稅 優 惠 和 達 成 的 其 他 類 似 安 排 , 全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。


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根 據 當 時 的 產 地 規 則 , 可 對 產 品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。


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提 供 經 濟 和 法 律 環 境 , 鼓 勵 各 項 投 資 、 技 術 進 步 並 開 發 新 興 產 業 。


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條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制 定 適 當 政 策 , 促 進 和 協 調 製 造 業 、 商 業 、 旅 遊 業 、 房 地 產 業 、 運 輸 業 、 公 用 事 業 、 服 務 性 行 業 、 漁 農 業 等 各 行 業 的 發 展 , 並 注 意 環 境 保 護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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