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 言

 

 

《香 港 自 古 以 來 就 是 中 國 的 領 土 , 一 八 四 ○ 年 鴉 片 戰 爭 以 後 被 英 國 佔 領 。 一 九 八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, 中 英 兩 國 政 府 簽 署 了 關 於 香 港 問 題 的 聯 合 聲 明 , 確 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, 從 而 實 現 了 長 期 以 來 中 國 人 民 收 回 香 港 的 共 同 願 望 。

為 了 維 護 國 家 的 統 一 和 領 土 完 整 ,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和 穩 定 , 並 考 慮 到 香 港 的 歷 史 和 現 實 情 況 , 國 家 決 定 , 在 對 香 港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時 ,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的 規 定 , 設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, 並 按 照 “ 一 個 國 家 , 兩 種 制 度 ” 的 方 針 , 不 在 香 港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。 國 家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, 已 由 中 國 政 府 在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中 予 以 闡 明 。

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,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特 制 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,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的 制 度 , 以 保 障 國 家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的 實 施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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