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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的 高 度 自 治 權 主 要 指 那 些 範 圍 ? 高 度 自 治 權 主 要 指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、 立 法 權 、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。 成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前 的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不 變 , 原 有 的 法 律 基 本 不 變 , 行 政 機 關 和 立 法 機 關 由 當 地 永 久 性 居 民 組 成 。 香 港 特 區 可 在 經 貿 、 金 融 、 航 運 、 通 訊 、 旅 遊 、 文 化 、 體 育 等 領 域 以 『 中 國 香 港 』 的 名 義 , 單 獨 地 同 各 國 和 地 區 及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保 持 和 發 展 關 係 , 簽 訂 和 履 行 有 關 協 議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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